常見問題

1. 申請表(應簽名)。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與申請之工作地址不同時,請檢附鄰里長、區公所、派出所等出具居住於所請工作地址之證明文件正本。
5. 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者,需檢附被看護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被看護人與申請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台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事移工則強制納保,家事移工保費一季收一次。

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時,應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於辦理離境備查後,如剩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遞補。或如符合重新招募資格者於原外國人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

於辦理離境備查後,如剩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遞補。或如符合重新招募資格者於原外國人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因為不能歧視外勞,那是基本人權問題。

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的規範,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之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有所歧視。世界各國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韓國及香港等,都沒有允許對於適用最低工資的外籍勞工另訂較低工資的規定。舉例而言,假如台灣的人民到美國去工作,美國也不會單獨訂定與美國國民不同,而只適用臺灣人的工資標準。也就是說我國國民也一樣受到美國最低工資規範的保障。

不可以。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凡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其國籍,雇主給付的工資都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另外,基本工資立法目的本來就是要維持勞工基本的生活水準,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跟我國勞工承受同樣的生活水準和物價,所以他們的工資受到基本工資保障也是合理的。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幫傭」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其所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其接替期限與前任外國人合計為3年。

一、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工廠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所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相同,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受本國勞工法令之保障。

二、外籍人士如居留原因消失而不自動離境或居留目的並非依法應聘而受僱於本國事業單位,應依照外人出入國境及停留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令出境,如有上開情事者應即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基於確認雇主與外國人之聘僱關係,請先申請聘僱許可待核准後,再申請調派。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本人最近兩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證明在台無親屬)正本及聘僱與管理委託人切結「管理外勞,被看護者未居住安養機構」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職災保險與意外保險不同,雇主應為家事移工投保
職災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家事移工需依法應納保;意外險為勞動契約約定事項,雇主仍需依契約為移工投保30萬以上意外險。
職災保險和意外險的目的及保障範圍不同,移工若於執行職務發生職業災害,屬職災保險給付範圍,如一般意外傷害責非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範圍,則透過意外險給付。如有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1955專線。

自2023年1月1日起,健保署、勞動力發展署、移民署合作「移工一站式服務」。健保署表示,只要家事移工入境後完成講習課程,健保署就可取得資料製發健保卡,直接寄到家。

自1月1日起,家事移工入境後完成講習課程,健保署即可取得通報資料,並依據相關資料審核後,主動幫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移工加保及製發健保卡;同時,回饋資料給勞動力發展署製作移工健保投保證明單。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另為使移工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的安置和費用負擔

1. 原雇主的責任:

    • 安置責任: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的安置責任由原雇主負責,原雇主需提供住宿和膳食。
    • 費用繳納:原雇主要繳納移工的安置費及健保費。
    • 工資支付:若在等待期間有要求移工工作,則需支付相應的工資。

      2. 僱用許可廢止後的責任:

    • 費用徵收:自僱用許可廢止之日起,原雇主才會徵收移工的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
    • 工作指派限制:原雇主不得在此期間指派移工工作。

    ◆ 委託仲介安置移工的情況

       1. 家庭不便情況下的安排:

    • 有些原雇主因家庭人口等原因無法繼續安置移工,此時常會委託仲介公司代為安置移工。
    • 轉換雇主尚未完成、聘僱許可尚未廢止時,雇主需提供移工宿舍並負責相關費用。

2.仲介費用協商:

若委託仲介公司代為管理或安置移工宿舍,相關生活照顧管理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協商解決。

 

責任和費用概覽表

責任和費用項目原雇主期間僱用許可廢止後特殊情況(被照顧者死亡)
安置責任原雇主負責不再負責原雇主負責
安置費原雇主負責雇主需繳納原雇主負責
健保費原雇主負責雇主需繳納原雇主負責
工資支付若有要求移工工作需支付不得要求移工工作不得指派其他工作
宿舍安排及管理費雇主或委託仲介協議管理不再負責雇主或委託仲介協議管理
生活照顧管理費雇主或仲介協議分攤不再負責雇主或委託仲介協議管理

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縣市勞工局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勞工局發給驗證證明書。原雇主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1)   須向勞動部勞發署報備,辦理轉出。

(2)   收到勞動部勞發署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人力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移工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非廢止聘僱情況下)

(7)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   倘若移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於簽署日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到4個月內,為外籍勞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由勞動部依外籍勞工的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如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有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台工作。

取得勞動部所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所聘僱期滿的外籍勞工協議續聘後,可以檢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該名外籍勞工

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台工作。

其實移工體檢可分為定期體檢及補充體檢2種,定期體檢是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後就要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補充體檢是當移工轉換工作或重發聘可且逾1年都沒體檢,這情況就在雇主聘可生效7日內就要去體檢。

雇主合法聘僱移工時,應留意辦理移工健康檢查期限,若未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特別是移工自接續聘僱日起,如距離前一次健康檢查已逾一年,雇主應在7日內安排健檢。

您有移工人力仲介的需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