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移工

申請養護機構看護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過外國人之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者曾在我國境內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

養護機構看護工具備文件

1.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統一編配通知書影本。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本國照服員結業證書影本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需在機構加勞保者認列)。 6.勞工退休準備金收據影本–最近六個月。 7.勞保繳費證明影本(含工資墊償基金)-最近六個月。 8.勞資會議核備名冊。

養護機構看護工核配比例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申聘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護理)人數。

申請機構
申請名額條件
長期照護機構
許可床數3:1
護理之家機構
許可床數5:1

【養護機構看護工薪資與費用】

養護機構看護工 (雇主需支付)
延長工時
$34,994元
健保費
$1,329元
勞保費(職災)
$2,115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意外險
$100元
加班費
依勞基法規定

※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經核備之每月延長工時為240小時者。

養護機構看護工(外勞需負擔)
健保費
$426元
勞保費
$604元
服務費
1,800/ 1,700/ 1,500/月
居留證規費
$1,000元/年
體檢費
約2,000元/次(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 衛生署指定醫院
護照
護照延期 / 換發 / 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資格申請流程】

廠勞 / 家庭幫傭 / 養護機構看護工
V
辦理求才登記
V
辦理國內應徵者媒合(7天)
V
造冊、審核求才證明(15天)
V
領求才登記
V
送件勞動部
V
勞動部審件(7~14天)
V
招募許可函(雇主挑選適合的外籍勞工)

您有移工人力仲介的需求嗎?